嘉禾法院:一男子威胁施工人员、打砸设备阻工,寻衅滋事获刑!
2025-11-07 09:41:32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刘建军 | 作者: | 点击量:10729         

湖南法治报讯 通讯员 刘沁灵

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,依法打击各类扰乱企业生产经营、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,既是刑事审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、保障经济秩序的职责使命,亦是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、护航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有力举措。近日,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针对企业施工建设的寻衅滋事案件,被告人胡某某因多次阻工闹事、强拿硬要财物,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,最终依法获刑并被追缴违法所得。

【基本案情】

2020年11月,某公司在嘉禾县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修建厂房期间,被告人胡某某先后多次到该公司建设工地,通过在挖机挖臂前阻拦挖机正常施工、用石头打砸施工设备、威胁施工人员等方式阻工闹事。被告人胡某某在被公安机关带离施工现场并被行政处罚后,仍然多次到施工现场阻工闹事和威胁被害人。被害人担心厂房建设无法顺利施工,耽误生产交货,在被逼无奈之下不得不同意被告人胡某某索要钱财的无理要求,委托他人于2021年1月29日与被告人胡某某签订了一份《调解协议书》,并于2021年2月1日通过银行账户转给被告人人民币141800元。

【审理情况】

嘉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寻衅滋事罪,向嘉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。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胡某某逞强耍横,向他人强拿硬要财物,破坏社会秩序,情节严重,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(三)项、第六十四条、第六十九条、第七十一条、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(一)项的规定,故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;与前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,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,同时追缴被告人胡某某的违法所得141800元,返还给被害人。被告人胡某某不服,提起上诉,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
【典型意义】

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,随意殴打、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,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,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,从而构成的犯罪。本案中,被告人胡某某的寻衅滋事行为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,对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,嘉禾法院通过依法严厉打击侵害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,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,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。在当前经济建设提速提质提效的大背景下,嘉禾法院不仅坚决有力地打击阻碍新工业、新项目、新产业发展的刑事犯罪活动,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,为辖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,同时在办理涉企刑事案件中始终秉持审慎、谦抑的司法理念,最大限度减少因案件办理对涉案企业正常办公和生产经营的影响,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,为护航营商环境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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